淮投普法│玩忽職守犯罪系列: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失職罪 ---本期導覽: 1.基本案情 2.罪名定義 3.量刑標準 4.法院審判 一、基本案情山海擔保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港口集團全資子公司,被告人歐某為山海擔保公司總經(jīng)理。任職期間,歐某在明知慶特公司提供反擔保物不足額的情況下,仍決定為其提供貸款擔保。后因該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,山海擔保公司為其代償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,造成山海擔保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人民幣31.76萬元。此外,歐某在明知金陽光熱公司、凌峰公司提供反擔保物不足額的情況下,再次決定為其提供貸款擔保。后因兩家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,山海擔保公司為其代償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,造成山海擔保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人民幣226.1905萬元。 二、罪名定義第一百六十八條 【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失職罪】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的工作人員,由于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破產或者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是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失職罪三、量刑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 犯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人員失職罪的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國有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 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,徇私舞弊,從重處罰。 四、法院審判歐某在擔任山海擔保公司總經(jīng)理期間,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。 鑒于歐某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,判決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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